大宗件货物买卖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已被浏览3377次 更新日期:2007-08-27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大宗件货物买卖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龙陈律师
原载《钢铁商汇》
在现实法律生活中,合同法律关系是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而最为常见的合同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则是涉及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合同双方要保证合同的全面、适当履行,签订一份比较周全的合同则使合同双方首先应考虑的基本点,特别是大宗件货物的买卖,由于涉及的标的数额巨大,对任何一方而言,都应当小心。笔者结合司法实践,针对钢铁行业的行业特性,拟略谈几个比较常见却非常重要的法律注意点,希望有助于“铁哥们”的生产经营。
一、签订一份周全的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要点
不同的合同主体尽管涉及到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寻求一份适合所有不同当事人均适合的合同文本可能略显苛求,但是买卖合同的共性特征均可能大同小异,从而使得归纳其操作规则成为可能,笔者浅以为下述几个条款的约定非常必要,略述之。
1、买卖合同标的必须特定化
买卖合同标的的特定化,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买卖双方的交易标的必须具体、明确,使得该标的具有唯一性,一旦卖方提供的货物不是特定化的货物或者品质不符,卖方不得用其他货物替代并且就必须承担违责任。买卖合同标的未特定化,从法律意义上讲,则视为买卖双方意思还未一致,合同生效与否都未定,因此很难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2、买卖合同标的的规格、品质、包装、锈蚀程度、溢短量等问题必须约定清楚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方的义务除了交付标的物,还必须承担货物的权利担保与瑕疵担保义务。至于出卖方的权利担保,指的是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出卖货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所谓瑕疵担保,指的是出卖方必须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的规格、包装、品质等符合合同约定。所以合同双方对此约定清楚、明确应该不算多余。对于大宗件货物买卖特别是钢材行业而言,由于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货物的自然锈蚀程度等问题,可能会涉及到货物的自然损耗,在何种限度是允许的等问题不可不察。
3、买卖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与合同履行地等约定清楚
买卖标的价款问题一直是商家考量的重点,无需笔者赘述。但对于付款方式问题,却似有探讨的必要。根据合同法规则,当事人如不约定付款方式的,是采取“送钱上门”规则,即在收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笔者司法实践考量,如是货物买受方,付款一般采取“二三四一”规则:即首付款不超出合同标的的20%,货物起运时付款30%,货物检验合格后支付40%,尾款10%应在完全符合质量保证后支付。采取这种方式有利于买受人的合同地位。当然该规则仅是一般操作,不同的情势当事人可以灵活运用。对于合同履行地问题,常为商家所忽略,其实在法律角度,合同履行地是个颇为重大的问题,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是判断合同是否履行的依据;第二,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重要标尺:如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其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意外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是判断法院管辖地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选择不同的法院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成本与诉讼便利均相异,同时我国现行的司法水平各地并不划一,司法环境也不同。所以“铁哥们”对此问题应当着以注意。
4、违约责任条款的拟订应注意的问题
结合笔者的经验,现实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两个极端:第一是当事人对此约定付之阙如,根本不作约定,导致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甚为不妥;第二是当事人约定畸高的违约金,如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100%,而在司法过程中,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颇值得思量。笔者以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条款甚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的30—50%,希望能引起“铁哥们”的关注。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几个注意点
合同风险防范,从时间考虑,分为签订合同前与签订合同后不同阶段,下面略述之。
1、 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合同签订前,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已经开始接触,并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
“先合同义务”,也就是合同双方都必须诚信的提供真实的缔约信息,否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要防范该阶段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首先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基本工商信息与履约能力;具体到合同对方,则需了解对方的权限,不要留下无权代理的隐患,否则会造成不应有的法律麻烦。
2、 在合同履约阶段,应充分利用抗辩权规则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即任何一方享有权利也同时承担相应的合
同义务,任何一方均需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具体说来,如果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任何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之下,均可拒绝对方要求己方履约的请求;如果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的未履行的,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其履约请求;如果合同义务履约在先的,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资产状况恶化、信用丧失或转移资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得担保,如对方不提供担保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先的,可以解除合同,此为“不安抗辩权规则”,是我国合同法的新亮点,“铁哥们”对此应充分了解并灵活运用该规则。
3、 合同解除条件具备的,充分利用解除权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一方的违约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应积极行使解除权,以减轻损失。而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权因为条件具备而产生;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约定,并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后者而言,守约方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对方有违约情形,还需证明由于其违约而导致目的落空的证明。所以,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三、合同救济之道散论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评判一国现行法律制度配置周全与否的重要标尺;但对于当事人而言,为了最好的维护己方权利,寻找合适的救济之道则可以避免走弯路,降低维权成本,笔者结合实践,略谈些浅显体会。
1、 在合同签订之时,应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诉讼或仲裁的管辖地
如前文所言,由于我国现行司法还多少具备地方化倾向,同时不同的地方司法水平不能划一,所以应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地。
2、 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随时留存与收集相关证据
从诉讼角度考量,如果剔除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打官司从某种角度讲就是打证据,谁的证据越充分、证明力越强,其胜诉的可能性则越大。所以建议“铁哥们”在从事合同事务过程中,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笔者这里特别要指出:现实生活中的通过传真件方式缔约的,必须要做好证据补强工作,因为单一的传真件的证明力低,从证据本身分析,也仅是复印件,而复印件的证明力较低。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在双方未完全弄僵之时,应借助与对方协商的机会收集相关证据,以做到有备无患。
3、 发现对方无履约能力的,果断行使解除权
此节前文已经详述,不赘述。惟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充分收集证据。
4、 诉讼过程中,合理利用诉讼策略
当事人寻找司法救济,当然是最后之策了,在这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诉讼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这既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也是促使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而提高相应的筹码,这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是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针对钢贸商会的行业特性,而做初步介绍,略显庞杂,但只要能有助于“铁哥们”降低合同风险,有助于其生产经营,笔者将深感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