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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意向金条款的法律效力评价
已被浏览4040次 更新日期:2005-07-28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关于二手房交易的意向金条款的法律效力评价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龙陈律师
   二手房交易中,为避免风险,买卖双方一般很少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房产中介。但在现实交易中,出现少数委托人利用中介机构的前期服务获取具体交易信息后,撤销委托,跳过中介私自成交或通过第三方成交即通常的所说的“跳单”,损害中介的利益,因而在购买人签署居间议价委托时,中介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支付一定数额意向金或诚意金,作为买卖担保。必须注意的是:意向金条款约定是居间合同的一部分,即使该部分约定的无效,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关于意向金条款约定,我们不能片面否定其法律效力,只要双方意思一致,符合公平原则,一般具有合法性,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在于:
   第一: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缔约双方缔约行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都具有法律效力。意向金条款并不一定违背现有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意向金条款模式符合居间服务行为的自身特征。居间的本质就是为促成交易而进行的斡旋服务,在斡旋过程中生效的要约和承诺,及时地用定金担保的方式确定下来,符合交易谈判的时效性原则,这与我国合同法促使合同生效的宗旨一致,不应否定其法律效力。
  最后:对于权利义务大致平衡的意向金条款,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由当事人自担风险,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因而是合法的。至于那些加重消费者责任、显失公平的意想金条款约定,我们可以利用合同法公平原则进行矫治,使法律适用大致平衡。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此指房屋中介)的主要义务是:1、报告缔约机会的义务;2、忠实和尽力的义务;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对上述义务的违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报酬。但居间不成的,居间人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对于报酬数额,我国合同法采取“约定报酬制度”,即由当事人约定,但需注意的是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了细化:居间报酬不得超过交易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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