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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钢铁商汇》
已被浏览1926次 更新日期:2006-04-10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龙陈律师
                              《钢铁商汇》 2006年第三期
   资本虽有逐利本性,但其本身却不能创造价值,必须借助劳动者的劳动方可实现。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与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又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签订一份周全的劳动合同或许是首要之选。以下从签订劳动合同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分析入手,希望对“铁哥们”有所助益。
    竞业限制问题
    这个问题是保密约定问题的另一方面,对于掌握企业较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旦离开本企业,到另一企业或从事与原企业业务竞争领域,对原企业是一种重大不利,所以,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问题不得不加以注意。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上述约定无效。
    违约金问题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维护己方利益,总是尽量的在此做文章,这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笔者在从事法律工作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关于此方面的约定很多都是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应当知道,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他方面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还需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不可太高,否则,未必能得到法律支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惩诫规定问题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对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罚款措施,这本身也无可厚非,但是,许多用人单位的罚款手段太厉害,因此造成劳动争议的发生,而一般情形之下,用人单位都难免法律失利,为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动者违反企业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罚款,但是每月罚款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罚款后,不得使劳动者当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工资。也就是说,在上海,不得低于697元/月的水平,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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