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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违约情形之下违约金与定金的法律使用
已被浏览3839次 更新日期:2005-07-28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理性违约情形之下违约金与定金的法律使用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龙陈律师
   随着房地产系列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原本一路高涨的的上海楼市价格出现了非同寻常的下跌,部分地区的价格甚至下跌的幅度较大。由于消费者的“买涨不买跌”的心理,许多购房者在于卖家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以后,出现了理性违约——即不是因为不能履行合同,而是因为履行合用不划算,不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近日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郝先生2005年3月17日购买位于浦东杜鹃路一套房子,合同约定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签定合同当日,郝先生支付了3万元定金,与30万元首付款,剩余款项应于2005年5月8日付清,同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中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买房方如不能在当日付清房款,逾期每日违约金为未付款的万分之二/日,逾期5日,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赔偿买方损失为为未付款的1%。到了5月初,郝先生发现其所购同地段同质量同房型房屋价格下降了近20万元,再买下来很不划算,5月10日郝先生通知卖家不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方退回定金与首付款,卖方对此拒绝;5月20日,卖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郝先生支付逾期12天共计16800元的违约金,并支付损失赔偿金7000远,已付定金不予退回。郝先生很不理解,为何需要支付违约金,又不能要回已付定金,还要支付损失赔偿金。
其实,像郝先生这样因为房价下跌而采取理性违约,当下非常典型,原因就像当房价一路飙升时卖家理性违约一样——履行合用不划算,不如违约。
   首先必须明确,这种理性违约行为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应提倡。担具体到法律适用,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在本案中,卖方如果不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卖方可要求郝先生支付违约金,给付损失赔偿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在本案中由于卖方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于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卖方只能择其一,且选定一种补偿方式以后,不能再选择另一种补偿方式,这是民事法律形成权的基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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