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设计缺陷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 东方早报 2005-6-24
已被浏览3793次 更新日期:2005-07-28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商品房设计缺陷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合同
随着上海楼市交易的渐趋理性,洗尽铅华,回归现实,交易主体因房屋质量、设计缺陷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日益凸现。宝山区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大华新村新沪路的某 商品住房楼盘,该项目中有26套房屋的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不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致使其中26套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与业主就此发生纠纷,在与部分业主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开发商通知这部分业主,单方面解除合同,该部分业主愤而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的关键在于开发商不能履行与购房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是否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笔者以为:本案中开发商不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开发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适格的商品住房,在未能履行该义务的情形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出发,本案中开发商不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合同单方面解除权是归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是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违约的一方不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开发商不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供适格的商品房,已经构成违约,又怎能享有该项旨在给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救济的权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徐富荣律师也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第三: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过错行为中获益,也决定了本案中开发商不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法律适用过程,当面临具体疑难问题法律没有详尽规定时,司法者应当根据法律基本原则进行判案。本案,开发商设计缺陷是导致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原因,应该说,开发商犯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每个人都应为其所犯过错承担责任!这也决定了本案中开发商不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
综上法律理由:笔者以为,本案中开发商不具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