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陈律师在上海市钢铁贸易商会第四次合同法讲座顺利举办
已被浏览2236次 更新日期:2007-04-25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上海市钢铁贸易商会第四次合同法讲座概述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现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龙陈律师
2007年4月22日,上海市钢铁贸易商会第四次合同法讲座在上海鹿骋物资有限公司举行,本次讲座龙陈律师主要针对钢铁贸易的特点,围绕下述几个方面展开:即如何签订一份周全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以及合同的风险与预防、特别是遭遇合同陷阱如何救济等问题,最后,针对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上海几大钢铁电子交易盘带来的影响,特别提醒钢铁贸易商会朋友注意其中的风险。学员们反映强烈,提出不少问题,现将几个共性问题提出,以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龙律师,刚才讲座过程中,你对合同履行地特别予以突出,现在我想知道的是在买卖合同过程中,我要特别注意哪些,如何从条款上防止对方违约呢?
龙律师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在我简单从买方与卖方的角度分别阐述。当我们是出卖方时,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同时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出卖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当我们是买方时,送货方式上尽量采用送货上门的方式,有利于争取管辖权和验收货物,掌握主动权。同时,付款方式上则采取预履结合的原则,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预留尾款,在工作成果交付、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主要是为需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返工、修理时,我方能争取主动。
问题二、我现在有客户拖欠我的货款,我现在想起诉,应如何有效进行诉讼?
答: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以为可以采取下面几个步步骤操作:第一步,在争议发生后、诉讼之前,尽量与对方协商,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尽量缩小当事人的争点,便于减少诉讼成本;二是在协商过程中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及对方违约的证据;第二步,诉讼前采取诉讼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策略,采取查封对方银行帐号等手段,固定证据。这样既便于将来诉讼成功后的执行,同时便于诉讼过程中增加与对方谈判的筹码,更增取主动,有利于争取己方想要的诉讼结果。
问题三,龙律师,刚才你的讲课过程中,一再谈及上海的钢铁电子盘交易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风险,特别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后带来的问题,能再细谈么?
答:这要从上海几大电子盘交易的特点来分析,我将其归为下述几点:①交易的集中化。钢材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各方当事人买卖钢材合约的地点是有限制的,即必须在市场以公开竞价格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②合约的高度标准化。钢材电子交易市场的可自由转让的合约,除了价格与数量,其他的如交易标的、品级、规格、交割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等都在合约中约定;③对冲机制,俗称平仓,指远期合约交易当事人通过买入或卖出合约,取得一个与交易商最初买卖建仓时所持有的交易头寸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交易部位,从而达到免除交易商在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的履约责任;④保证金制度。各钢材电子交易市场均实行该制度,交易商只要缴纳少量保证金,即可现场交易。根据各市场,保证金通常是成交价格的5%到10%⑤现代结算制度(即当日无负债制度)。各电子交易盘均建立了现代结算制度,由市场或中心根据每个交易日结算价格对当日所有未平仓远期合约的盈亏进行清算,并调整相关保证金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双方都具有履约能力,防止某些客户因过度投机而扩大风险;⑥合约商品的标准化。而我国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而上海几大电子盘交易可能恰恰符合该条例的变相期货的规定,该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所以,现行上海的钢铁电子盘交易基本上属于典型的变相期货,应当马上修改相关交易规则,否则,即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交易无效之虞!
问题四、龙律师,你认为最简单的最便捷的电子盘交易规则修改如何进行?
答:这里大家要关注条例第89条规定,其规定的变相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几个特征,我们只要避开同时具备该法规的禁止性特征即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当然是从保证金制度入手,各电子盘交易将交易商的保证金提高到20%以上就可避开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可能也是当前几大钢铁电子盘当下最可能采取的方式。
问题五:我现在想开一家公司,很想注册一人公司,你觉得一人公司有何优点与法律风险: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最近公司法规定的,打破了公司的人合特征,许多人为之叫好,而我本人认为可能是“叫好不叫座”,其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像合伙企业法一样,虽然国家从立法层面规定了该类型企业,但实际采用该模式的并不多;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其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三万元,还可以用章程规定两年之内交纳完毕。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相对与二人及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甚是麻烦。最要紧的是。该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均为有限责任,揭破公司面纱是非常例外才发生。所以,我觉得一人公司可能并不是绝大多数创业者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