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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解释来解决--龙陈律师释案
已被浏览5447次 更新日期:2005-08-08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房屋买卖合同条款有争议,合同解释来解决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龙陈律师释案
   案情分析 
   2002年2月,李某夫 妇原住的威海路房屋动迁,李某夫妇便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回搬合同》,一次性支 付了14万余元后,被安置在一处78.13平方米的改造成套商品房。 
2个月后,李某夫 妇与唐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夫妇自愿将回搬的期房出售给 唐先生,售价为每平方米5398元,总价为42.17万元,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方式,还约定 此合同一经签订即完成交易,如果李某夫妇在交房前或办理过户之前向唐先生提出重新 要回房屋的,则必须按照现房的实际估价的20%支付补偿费。 
   2002年8月,李某夫妇 与唐先生又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借款协议》,载明李某夫妇因购买上述回搬期房的资 金不足,以房屋作抵押向唐先生借款40万元,期限为2年,年息为20%。同时,双方还签 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因买卖双方不能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公证及到 房地产交易中心作预售登记,遂将之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转为《房屋抵押借款协 议》;在房屋造好以后,李某夫妇正常移交给唐先生,并办妥房产证,则《房屋抵押借 款协议》自动失效。 
   自2002年3月至8月,李某夫妇共写过4份收条言明收到唐先生 房款40.015万元;在徐某夫妇接到“交房通知”后,唐先生又支付给了李某夫妇房款1 万元,所以总付款数为41.015万元。2003年12月,李某夫妇取得了房屋的钥匙。随后, 买卖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因现房交付,之前签订的《 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作废,继续执行最先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可到了2005年 1月,唐先生起诉到法院,表示李某夫妇收到房款后,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向自己交房, 所以要求徐某夫妇按现价赔偿房款70万元,及现价20%的补偿费14万元。 
   法院审判 
法庭上,唐先生表示,李某夫妇动迁时,决定先购买动迁回搬房,再将房屋出售, 这样所得的钱款就比直接货币安置的钱款多,所以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把 回搬房出售给自己。同时由于当时房屋还是期房,不能办理合同登记和公证,才又签订 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房屋转让合同补充协议》。 
而李某夫妇辩称,与唐先 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唐先生使用手段把《房屋抵押 借款协议》转为了《房屋转让合同》。动迁后自己没有其他房屋可住,不可能卖掉自己 的生活居所。事实上是由于当时动迁后买回搬房资金不足,所以把房屋作抵押向唐先生 借款40.015万元。现愿意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利息的5倍支付给唐先生利息。 
原告 坚持认为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被告则一口咬定双方仅仅是借款关系。法院究竟如何判 别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先生与李某夫妇先后签订了4份合同和协议,上面均有双方 的落笔签名,足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内容是十分清楚的。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在先, 《房屋转让合同补充条款》在后,以后者覆盖前者看,合同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认 定为《房屋转让合同》。并且从李某夫妇书写的4份收条看,写的都是“房款”而不是 “借款”。由此,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的房屋转让,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现 价70万元来计算补偿标准,即李某夫妇返还唐先生购房款41.015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4 万元。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龙陈律师释案
    对于合同条款有争议的,需要利用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就是指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在此笔者要说明的是:合同的解释,并不仅是一个法律研究的术语,更是现实生活中任何有争议的合同在法律适用时,都必须进行解释。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样,合同法确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合同解释的规则,这就是:
   第一:以合同文字含义为出发点,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这是因为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当当事人前后有表达不一致之处发生争议,按照日期在后的合同条款理解为准,这是因为日期在后的约定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二:合同整体解释与历史解释相结合,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这是因为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是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含义,应从合同整体上把握。同时,合同是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对于合同的解释,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是前后一系列的行为,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脉络。
   第三: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
如果利用前面两条原则还不能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就应该用合同目的来确定,这是因为合同目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核心。当前面两条原则解释的结果与目的解释不一致,按照目的解释的结果确定。当然,如果目的违法,就不能适用目的解释。
  第四:参照交易习惯解释
   我国合同法承认了交易习惯的法律效力。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应由主张交易习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提供证据。以上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对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非常管用。结合本案件,l李某夫妇与唐先生前后签订四份合同,对于房屋转让还是抵押房借款,利用合同的文义解释与历史解释相结合,可轻松看出当事人是明显的房屋转让关系,并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李某夫妇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徐某夫妇返还唐先生购房款41.015万元,并支付补偿费1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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