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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的美与不足
已被浏览2765次 更新日期:2005-07-28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物权法草案的美与不足
                                            ——物权法草案评论之二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物所 龙陈律师
    物权法是一个国家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作用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定纷止争,货畅其流。其二,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对于这样一部关乎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的现实和深远意义,怎么形容都不过分。其中很多规定被普遍认为有助于确认、保护公民的房屋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解决买房、住房过程中的诸多纠纷,首次承认了“业主”的主体地位,具有许多亮点,但也存在些须不足,笔者主要从房地产法学视角在此一陈管见,求教于方家。

    一、物权法草案的亮点——统一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有利于杜绝一房多卖现象,更有效维护交易秩序
   目前我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如果当事人分别和这么多机构打交道,自然会成本增加,费用增大。统一不动产登记,有利于当事人时间成本的节省;同时,针对很多地方登记机关都是按照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登记费,有些登记机关甚至规定一个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再登记再收费,这使得登记程序成了登记机关利用行政权力的生财之道的现象,《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按件收取费用,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同时进一步规定,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其他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等等,这可以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同时,有利于杜绝一房多卖现象,更有效维护交易秩序。诚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多头办理,造成同一不动产可能在不同级别登记机关登记不同权属状况,扭曲了市场交易信息。 目前,全国只有少数地方如上海已将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合二为一,多数地方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分别归属于不同部门,而且查阅限制很多,导致当事人不能从登记机关即时得到准确的信息,这是“一房多卖”的怪现状的一个重要根源。其实,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但当前这种多头登记现状,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作用大打折扣。有鉴于此,《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这有利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用的发挥,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物权法草案的不足点—— 业主委员会地位不明确,不利于业主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看,业主委员会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业主委员会的身份一直相当尴尬的。目前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在司法领域各地不一,甚至同一个地方不同法院做法也不一样: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这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侵蚀法律的权威,十分不妙!《物权法》草案在第六章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如可以“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并不包括业委会,而仅仅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请诉讼,这很不利于业主维权。从现行各地法规来看,业委会是非法人团体,无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资格,因此不具备诉讼资格。众所周知,单个的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力量强弱显不对等,很难对抗后者的恣意行为。因此,从法律适用的社会最优化原则着眼,应确定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以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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