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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已被浏览4340次 更新日期:2007-08-28 来源:龙陈律师工作室
                           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   龙陈 律师
                                原载<钢铁商汇>
      钢铁贸易商会的许多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随着企业的不断壮大,企业管理等相关问题接踵而来,一些企业的当家人考虑将企业的股份结构优化;而另一些“铁哥们”则准备将企业的部门股份论功行赏、转让或赠与当初一道“打江山”的“兄弟”,与此相对应的是许多企业的当家人欲以股权收购的方式来控制其他企业以扩大本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与竞争力,但对于股权变更过程中的问题和股权变更后的法律问题,却严重困扰着许多企业的当家人。笔者也接到不少朋友的咨询,今就此专作一节,略谈些体会
     鉴于钢铁贸易商会的许多企业大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模式的企业甚少,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注重公司的资合性,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限制较少,因此这里主要谈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相关问题,特此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是我国公司法上一个相当重要的制度,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较修订前的《公司法》对该制度规定较为详细,然而公司的股权转让纷繁复杂,很有研究的必要。股权转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泛指既已存在的股权从原股东持有转为他人持有的权利变动事实,包括继受取得的全部法律状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股权交易形式;2、股权赠与形式;3、股权继承;4、因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政府指令而发生的股权转让。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交易形式。这里主要探讨股权交易方式的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交易分为股权的内部转让(即股权转让仅在公司的现有股东之间进行)与股权的外部转让(指从股权转让的参与人来看,有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参与股权转让)两种形式,下详述之:
一、 股权内部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关于股权的内部转让有第72条第一款“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该表述分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做出限制:一方面股东之间相互制约,以确保公司的人合性;另一方面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等问题做出预先安排,以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由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会影响到公司内部股东股权比例的变更,对于公司的债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甚微,因此《公司法》对此限制较少。惟需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必须对于未受让股权的股东利益应给予合理保护,下面举例说明之:
A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丁四股东各占25%的股份, 2006年1月8日,甲股东决定转让其所持股份,并通报乙、丙、丁三个股东,2006年2月8日甲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甲将其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应当在一个月内办妥股权变更手续,乙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股权转让费25万元,其他部分款项应当在甲办妥股权变动手续后当日一次性支付。乙在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合同约定款项;2006年2月10日,丙、丁股东主张甲与乙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同等条件购买甲的股份。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处理此案件的关键在于两点:1、甲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是否生效,①如果不生效,则甲的股权转让目的落空,则乙丙丁三方再分别与甲洽谈;2、如果生效,则丙丁能否参与分一杯羹、要求受让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此从该条分析,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因此甲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丙、丁股东关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接下来的问题是,丙、丁股东可否参与甲与乙的转让过程,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笔者以为,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作出约定的话,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如果未做约定,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应当平衡争议股东的利益,即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购买股权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持股比例行使购买权。这样的话,既可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又可以因为单一股东受让股权而“一股独大”造成控股股东的地位形成、影响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初衷。
二、 股权外部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说明问题,我们还是举例说明:
B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丁四股东各占25%的股份,2006年1月8日,甲股东决定转让其所持股份,并于当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此不置可否;2006年2月8日,甲将其股份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应当在一个月内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戊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股权转让费25万元,其他部分款项应当在甲与A公司办妥股权变动手续后当日一次性支付。戊在签订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合同约定款项;2006年3月8日,乙股东主张甲与戊的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优先购买甲的股份。
该案涉及到下述几个问题:1、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无效?2、乙股东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3、一旦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乙能否主张优先购买?4、一旦乙主张优先购买权得到支持,戊如何主张权利。 
我们对此进行条分缕析,首先,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甲的股权转让意向已经于30天之间已经告知其他股东,未得到否定表示,视为同意,因此,甲与戊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有效。惟需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却未必能有股权变动的效果发生,前者涉及的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后者则涉及到合同是否得到履行的问题,二者不能混同。接下来分析的是乙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其可以优先购买甲股东的股份。一旦乙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三人戊将无缘取得甲的该股份,因此,戊只能主张甲转让股权不能的违约责任。因此,作为第三人收购其他公司的相关股权,可能因为出让方公司的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目的落空,那么,作为通过股权收购而达到兼并或控股其他公司的第三人如何才能防范股权收购的风险与达到收购目的呢,下文将分析之;
三、股权收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鉴于股权收购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作为买受方,应当首先考量出让方的股东会是否已经同意该股东股份的出让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其次,要考量该出让的股份是否清洁,即是否不存在权利质押等权利瑕疵问题;再次,在付款方面,应当拉长付款过程,如出让方完成一定义务后收购方支付一定款项,要注意双方义务的对接,避免过早地将筹码过渡给对方而身陷被动,否则的话,通过其他途径维权费事费力,成本甚巨。
四、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的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变动效果发生是法律实物过程中争议较大问题,常有许多人士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合同在出让方原股东(或股东会决议)同意出让前,该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实这种理解是存在问题的,理由在于:外部股权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并不会因为出让方的股东或股东会决议不同意出售就造成合同效力障碍,否则会造成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受损,因为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只能追究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减轻了对其惩罚力度,同时也不符合尽量促使合同生效的立法初衷。我们必须明白的是合同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与义务,股权转让的生效还有赖于股权的实际转让。
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是,股权变更的标志为何?这就涉及到股权权属的外在表现,其主要通过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这里判断股东资格的根本依据就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只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依据。
以上就是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略做介绍,希望能有助“铁哥们”的资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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